濮县政文〔2021〕50号 濮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濮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暂行规定的通知
濮县政文〔2021〕50号
濮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濮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办),各产业集聚区,县直各单位:
现将《濮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6月3日
濮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 凡在我县城市规划区内(含县城规划区内清河头乡部分)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 城市配套费由县财政局负责征收。
第五条 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上限标准为每平方米90元。其中: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按规定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到县财政局办理城市配套费缴费手续。
第七条 热力公司、自来水公司、天然气公司凭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配套费的相关单据办理入网手续。对未交、少交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八条 城市配套费免收政策
(一)城市道路、桥涵、路灯、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燃气、供热、消防、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以及有关治理环境污染的环保项目;
(二)幼儿园、中小学教学设施、老年活动设施;
(三)敬老院、老年公寓、社会福利院、荣军疗养院和残疾人生产服务单位等社会性福利设施;
(四)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
(五)其他省、市人民政府规定免收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城市配套费减收政策
(一)公益性的文化、卫生、科技、体育等公共设施减收50%;
(二)政府举办的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收60%;
(三)凡中央和省明确的减免项目,予以减免。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缓缴城市配套费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县人民政府主管副县长审批。
第十一条 享受城市配套费减免政策的项目,供热、天然气、供水由建设单位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征收机关应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
第十三条 城市配套费管理和使用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县政府专项收入,设立专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市政工程和城市公用事业的配套建设。
(二)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城市管理局提出使用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县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监督和管理,严禁挪作它用。城市配套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支出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按本办法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工程筹资”“天然气管网基础设施投资”“供水增容费”停止收取。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暂行规定>的通知》(濮县政文〔2012〕38号)废止。
濮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暂行规定的文件解读
根据濮阳市“濮濮一体化”的总体部署,濮阳县城区已纳入濮阳市总体规划。按照同城同质的要求,我县以后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将严格按照市区高标准、高规格进行规划建设。随着我县城市框架不断扩大,城市道路、绿化、设计、公共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及有关治理环境污染的环保项目都需要大量财政投入。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专项费用。凡在我县城市规划区内(含县城规划区内清河头乡部分)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上限标准为每平方米90元。城市配套费由县财政局负责征收。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到县财政局办理城市配套费缴费手续。
城市配套费免收政策
(一)城市道路、桥涵、路灯、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燃气、供热、消防、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以及有关治理环境污染的环保项目;
(二)幼儿园、中小学教学设施、老年活动设施;
(三)敬老院、老年公寓、社会福利院、荣军疗养院和残疾人生产服务单位等社会性福利设施;
(四)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
(五)其他省、市人民政府规定免收的建设项目。
城市配套费减收政策
(一)公益性的文化、卫生、科技、体育等公共设施减收50%;
(二)政府举办的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收60%;
(三)凡中央和省明确的减免项目,予以减免。
城市配套费管理和使用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县政府专项收入,设立专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市政工程和城市公用事业的配套建设。
(二)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城市管理局提出使用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县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监督和管理,严禁挪作它用。城市配套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支出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按本办法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工程筹资”“天然气管网基础设施投资”“供水增容费”停止收取。